记者13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通报了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统计显示,在2011年煤矿发生的106起较大及以上事故中,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18起,其中15起事故已结案并依法作出处罚,共计罚款758.3万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吊销矿长资格证5人,提请关闭矿井6处。
通报指出,上述事故暴露出有些煤矿领导人员思想认识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不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责任心不强,不能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甚至编制虚假计划,制造带班下井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