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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规定保障矿山救援队伍权益

  日前,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山东省矿山救援队伍劳动保障权益保护暂行规定》,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

  《暂行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矿山救援队伍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每次签订期限为5年;矿山救护指战员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本企业生产矿井同等职级井下采掘工人的平均水平;矿山救护指战员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救援岗位津贴,处理事故时每人每班享受不少于300元的下井津贴,规定还对演习训练津贴等进行了量化。

  《暂行规定》要求,矿山救援队伍主管企业应为矿山救护指战员统一配发矿山救护标志服、训练服和战斗服;按井下采掘一线职工标准为矿山救护指战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每年组织全体矿山救护指战员进行一次全面体检;除为矿山救护指战员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外,还应为矿山救护指战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据介绍,山东省现有11支取得矿山救护资质的矿山救援队伍,共有28个救护中队、108个救护小队、矿山救护指战员2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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