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储备制度的实践
2008年初,南方五省出现雨雪冰冻灾害后,国家加快了建立煤炭储备制度的进程。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召开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加快推进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福建、北京、湖北、浙江、山东、上海、山西等省逐步着手进行煤炭储备建设。201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方案,获得国务院领导批准。在这个方案中,首批储备计划为500万吨。根据方案,神华等10家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和秦皇岛港、黄骅港、舟山港、广州港、武汉港、芜湖港(600575,股吧)、徐州港、珠海港(000507,股吧)8个港口企业,成为国家第一批应急煤炭储备点。方案所谓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国家委托承储企业在煤炭重要集散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储备煤炭,由国家统一调用,用于应对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等紧急状况,增强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合理规划建设能源储备设施,完善石油储备体系,加强天然气和煤炭储备与调峰应急能力建设。”首次将煤炭储备与石油、天然气并列,纳入国家储备体系。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解释,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属于一种专项储备制度,是国家为应对各种紧急状况、保障电力行业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而建立的储备。其基本功能是,在发生洪涝、台风、雨雪冰冻、持续大雾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煤炭生产、运输重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依靠企业储备和地方储备不能满足煤炭基本供应时,用于应急保障。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基本模式是:
第一,确立大型煤矿企业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施主体。从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性质和功能定位出发,按照有利于尽快起步建设、形成基本规模,操作便捷顺畅、运营成本低,以及有利于政府监管等综合考虑,确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基本模式为:由大型煤矿企业接受国家委托,结合本企业煤炭产品流向、市场分布,在具备条件的沿海、沿江和沿河港口、在铁路直达运输但运能不足的华中、西南内陆地区煤炭集散地、火车站等,与企业正常营销周转储销结合,代储代存部分国家应急储备并负责其经营管理,国家按照委托储备数量,对代储的大型煤矿企业给予必要政策支持并实施监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不采取委托中间运输环节、终端消费环节代储方式。
第二,大型煤矿企业实行代储代存的优越性。确定由国家委托大型煤矿企业实行代储代存,相比较其他方式,其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储备经过的环节少,在未动用之前产权始终归属煤矿企业,不存在转换和改变,既有利于煤矿企业经营管理,也有利于政府监督检查。(2)与煤矿企业正常销售结合在一起,对正常周转储备和国家应急储备实施统一管理,不需要另行设立管理机构,经营成本比较低。(3)由大型煤矿企业代储,后续资源充足,运输渠道通畅,销售市场稳定,有利于保持储备规模稳定。(4)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加快储备循环周转,大大降低了单独设库、长期堆存带来的变质、自燃等风险,有利于储备煤炭质量安全。(5)大型煤矿企业与运输、消费企业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由其代储,不改变各环节的性质和定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6)实行统一由煤矿企业代储代存,便于制定实施统一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
目前,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煤炭应急储备建设的目标是,完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争取各有关方面支持,在科学、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的基础上,尽快形成一定的实物储备量,提高煤炭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同时支持、指导地方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形成一个既能覆盖重点地区,又能上下协调联动、互补的国家和地方煤炭应急储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