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等。
《指导意见》还指出,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利于股权平均化。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由国资委颁布的《指导意见》酝酿已久。《指导意见》包括14条具体细则,被视为“新36条”的可操作性方案。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不仅仅是针对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