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明确规定,山西省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
今后,山西省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
《标准》还提到,今后,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
自《标准》施行后,山西省煤矿将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必须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得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矿区要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要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