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佩鑫今年41岁,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他为乌鲁木齐市某工贸公司经理许某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许某50万元;2009年至2010年间,收受昌吉市某煤矿总经理毛某分3次送来的6万元;2008年至2010年,先后5次收受昌吉某煤矿李某的4.5万元;2010年12月和2011年4月,分别收受开煤矿的孟某、白某5万元和4.6万余元、20件金银器。
叶佩鑫的律师辩护说,2010年12月,叶佩鑫和李某、孟某等人在乌市一家餐厅吃完饭后,孟某在叶佩鑫的车后排座上放了5万元现金,叶佩鑫回到昌吉自家停车场时才发现。当时,他给孟某打电话让拿回去,而孟某说:“这是我的一点小意思,你用这钱买点东西。”而后孟某就回了山西。两人见面总共5次,接触时,叶佩鑫没有向孟某要过钱,也没有给孟某办过事,更没有谋过利益。
叶佩鑫当庭供述:“别人在过年过节时给我送钱,想跟我拉近关系。怕被司法机关查处,我用一个公文包和两个保险箱将这些钱装起来后放在了亲戚家。”
在此前庭审时,叶妻坚称丈夫是个优秀的人。叶的妻姐也哭着说:“他就是个好人,年年都是先进,我们不相信他会受贿。”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叶佩鑫受贿数额虽大,但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法院因此对他减轻处罚。(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