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表示,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5月份经过调查发现,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杭来湾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并未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
环保部同时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部决定责令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杭来湾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8.0Mt/a)停止建设,限于2012年8月1日前补办环评手续。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并在2012年8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