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其中,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使用,《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而旧版安全法中对于生产经费,只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于生产经费的内容,只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据了解,今年2月,财政部已经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根据相应行业相应规模的企业明确了所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金额和使用规定。这将有利于保障《征求意见稿》中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落实。
事实上,在现实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多盈利而不合理地减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从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湖北省发布的《2011年1-9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显示,42起煤矿事故中有30起反映了矿山企业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3起煤矿较大事故中,均存在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
“以后对企业没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将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之前,对于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只是要求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而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说,《征求意见稿》更加完善了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监管,保证了生产安全。”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表示。
“但是,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要在处罚上下功夫,加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罚力度,逼迫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另外要在监管上下功夫,要加大安全设施排查力度,该淘汰的设备就毫不犹豫地淘汰。”刘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