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为落后产能煤矿,将予以淘汰: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我省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平面投影存在相互重叠的煤矿,且其开采布局专项安全评价结论或安评报告专家论证结论不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或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主巷掘进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发生超层越界开采、未经批准擅自开启密闭、开采保安煤柱等非法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和正在建设的煤矿,在整合和建设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关闭的;经有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煤炭资源已枯竭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
根据通知要求,对落后产能煤矿,限期(一般不超过1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坚决关闭。对提前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在符合有关政策和同等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核准,优先保障其煤炭铁路运力。新建矿井最小规模为9万吨/年,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