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明确规定了“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的具体标准,便于地方操作执行。
另外,新“办法”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结论;二是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费和收回的批准权限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并细化了具体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救济权。
增加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条款是此次新“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修订,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明确了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同时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因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期交地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
为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生,新“办法”还要求,今后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以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