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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鉴定机构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通知明确,鉴定机构与被鉴定矿井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机构不得为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或其上级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要严把鉴定机构准入关,加强矿井鉴定专家队伍和专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和要求。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要严把鉴定报告质量关,鉴定报告及其他重要技术文件必须由参加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签字,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由他人代签,同时要加强鉴定档案的管理,煤矿企业应当为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数据负责。

  通知还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鉴定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转包或者分包的,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凡发现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坚决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此外,未经专业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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