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主要任务是履行矿业权评估活动属地化管理职责,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师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管;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做好本级出让矿业权的价款评估管理。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加强业务建设和行业自律。
《通知》进一步厘定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的地位和作用。凡属于出让国家出资矿产地的,缴纳价款均应进行评估,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其公信力参与价款评估,评估结论是确定矿业权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知》要求,切实强化监督管理,重点是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师执业行为的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当年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中主要参数表于年底报部。同时,要建立评估活动备案制度,凡承担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机构,一个月内必须持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到当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时,一律采用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选择结果通过媒体公示;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要将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及合同在媒体公示。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建立评估合同履约考核制度。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对评估机构评估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有关规定的条件、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估业务或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违反“两不准”规定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估机构的资质。加强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管理。
《通知》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