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我们曾错过机会
业内专家认为,在当前通胀压力不大,煤炭价格相对较低的背景下,推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再合适不过了。回顾历史,我们似乎也曾经错过了改革的好时机。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就直言:“比如10年以前煤炭价格低的时候推出资源税改革就比较好,可是当时就是没有想到要这样做,同时也失去了改革的好时机。”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详细地回顾了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历史。1984年以前,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我国煤炭资源全部由国家计划安排国家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实行“无偿开采制度”;1984年,《资源税条例(草案)》颁行,获得12%以上销售利润的煤矿企业都需缴纳资源税,并在1986年施行的《矿产资源法》中予以明确;1993年《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将按超额利润征税改为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1994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将按照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即“从量计征”,煤矿资源税为0.3~0.5元/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山西、青海、内蒙古等5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额为每吨3.2元;2005年又相继调整了12个省、市、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2006年10月,一场变煤炭资源“无偿划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在8个煤炭主产省区试点推进;后来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暂缓了资源税改革的步伐;2010年,资源税改革又高调步入人们的视野。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而今年,在全国“两会”上,内蒙古和新疆先后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进行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的请示;今年3月下旬召开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官员则明确表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
“资源属于国家,资源价格上涨大家应该利益均摊,资源价格下跌应该共同承受损失。”刘桓说,“可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煤炭价格基本稳定,定额征收可能更加方便。因此当时设计得过于简单了。后来随着市场化步伐的迈进,煤炭价格一涨再涨,此时若再进行税改,则会对通胀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之后税没有改动,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