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新矿种,在开发体制上有很多方面值得探索。譬如,今后可否采用与国外类似的区块招标方式,由政府与企业签订分成合同,将国家分成收益建立专门基金。设置较低的页岩气开发准入门槛,吸引多种所有制经济、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勘探开发。
优势与制约并存
我国页岩气开发具备一定基础。目前在四川盆地及其周缘、鄂尔多斯盆地、辽河东部凹陷等地的页岩气勘探,已经获得重大发现。此外,国内相关企业、科研院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始研究页岩气生成机理、富集规律、储集和保存条件。2009年,我国与美国签署了《中美关于在页岩气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在勘探开采中与国外企业开展了广泛的技术合作,为顺利产气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各方面看好页岩气开发前景的同时,其制约因素也不可小视。首先,市场开放程度不够。美国页岩气开发得益于竞争开放的开发体制,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以及市场化的管网运行和价格政策。与之相比,中国在天然气领域的市场开放程度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页岩气矿业权配置存在障碍。我国传统石油、天然气探矿权和采矿权主要以申请在先方式获得,经国土资源部审批后登记。油气矿业权大部分由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获得,延长石油、中联煤层气、河南煤层气拥有少量矿权。
由于页岩气近80%分布区和常规天然气分布区重叠,第一次和第二次拿出来招标的区块都避开了重叠区。现在的问题是,页岩气矿业权配置如沿用传统的审批登记方式,将限制多种所有制经济进入这一领域;如果按照现在这种方式招标,虽避免了矛盾,但也避开了资源富集区,大部分页岩气区块将无法靠竞争方式出让。
二是输送管网不开放。我国天然气骨干网的建设与运营是由三大国有石油公司掌握。他们是管网的投资主体、生产建设主体、输送和销售主体。这种模式有利于将集中开采的天然气输送到消费地,但不利于页岩气这种小规模、广分布的燃气资源开发、运输。
其次,开发收益分配体制需要变革。世界上大多数资源富集国,通过征收可观的资源税费和签订开发合同,使国家获取油气资源收益最大化,并把开发企业的收益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取得矿业权环节,主要税费是矿业权租金和红利。在矿产资源生产和销售环节,主要是征收权利金和超额利润税。油气资源国与资源开采企业签订的合同包括产量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回购合同、联合经营合同等。不论石油企业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何种合同,都要依法纳税。各国一般会将油气收益形成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国家需要的方向。
我国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但对资源开发征收的税费比率较低,企业的利润空间较大。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利润大部分留在了国有企业,如果页岩气向各类所有制企业开放,大部分收入将落入开发企业和个人手中。如果没有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就有可能像其它资源行业放开后那样,出现炒作探矿权和采矿权,少数企业和个人获利过多的问题。
反之,如果仍由少数国有企业作为页岩气开发主体,地方政府将只能有少量税收收入,大多数将上缴开发企业所在的发达地区或中央政府,这将影响地方的发展积极性,容易引起地方与中央的矛盾。
结合页岩气公开招标来看。在第一次页岩气探矿权出让的公开招标中,只有6家从事传统油气业务的国有企业有资格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第二轮招标放宽了准入条件,仅限于注册资金在3亿元以上、具有油气勘查资质。投标后,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综合评定确定中标者。其实,3亿元的资金门槛不算高,勘查资质也可以通过合作获得。评定哪些企业可以中标,应当是价高者得,即谁能给国家的分成多谁就中标,这更能体现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