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疆在全国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收紧对煤炭资源掌控力度。明确煤炭就地转化率60%以上,以提高煤炭产品附加值。
晋、陕、蒙、宁等地区,也先后制定地方性规则,要求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防止煤炭资源大规模外流。
一面是国家能源开发格局日趋西移,迫切需要西部贡献能源原材料;另一面是资源地选择以行政手段留煤炭附加值于本地,减少煤炭外流。
在既往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国家煤炭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诉求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煤炭“十一五”规划,将晋陕蒙宁定位为煤炭净调出区。如今,恰是这些省、区试图扭转“卖炭翁”的身份。
“现阶段是国家能源政策制定的关键时期,需要平衡国家与地方利益,不能一味强调一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环境专家说。
资源地不甘做“卖炭翁”
中西部多省市要求提高煤炭开发项目的就地转化率
10月21日,新疆正式出台实施《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以防煤炭企业“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行为。
根据新规定,新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将按“以项目配资源”原则并注重项目实际投入与转化。即,申请用于煤电、煤化工等的煤炭开发项目的就地转化率须达到60%以上。
对于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勘查工作,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将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也将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此外,新疆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采取进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在新疆境内煤炭企业,需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动力煤15元∕吨,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吨;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煤炭项目,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40%收取。
内蒙古则提早开展行动。201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煤炭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方案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其中,要求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
煤炭大省山西,也已经开始布局。2010年底,山西获批“国家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山西明确综合转型发展思路,即走煤炭循环利用路线,重点发展以煤化工为代表的煤炭清洁利用产业。山西力图用五年时间打造新山西,届时煤炭生产模式将发生重大转变。
陕西省政府则提出煤炭资源“三个转化”思路,即煤向电力转化、煤电向材料工业品转化、煤油气盐向化工产品转化。并提出,“在煤炭转化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化项目未履约建设的,对煤炭资源的矿业权进行重新配置”。
作为能源“金三角”之一的宁夏,亦选择资源深度开发与转化道路。“十二五”期间,规划建成宁东大型煤炭基地、“西电东送”火电基地和煤化工产业基地,使之成为重要经济增长极。
行政手段提高煤炭附加值
防止外省煤炭企业或中央企业摊薄本地煤炭利益
煤炭产地之所以热衷煤炭就地转化,他们看中的是产业链延伸带来的经济效益。
国网能源研究院研究认为,输煤、输电两种能源输送方式对当地GDP的贡献比约为1:6,就业拉动效应比大约为1:2。
根据宁夏电力公司的一项调查,2010年每百吨标准煤直接销售可实现工业增加值2.67万元、税收0.61万元;若用于区内发电消费则可实现工业增加值4.03万元、税收0.94万元,还可从政府基金收入0.42万元。
煤炭专家、山东兖矿战略研究院院长牛克洪认为:“地方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有其合理的一面,在煤炭产业大干、快上的背景下,可以促进煤炭产业链延伸,为资源产地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行政干预有违市场规律,资源地应视生态环境、市场环境、资金、技术等条件,因地而异发展煤炭转化项目。”
中国煤炭工业研究中心主任贺佑国说:“煤炭就地转化率能否提高单靠行政命令难以实现。煤炭资源需要依靠市场配置,计划经济手段的最终功效仍有不确定性。”
近年来,为追求煤炭附加值,地方行政手段屡见不鲜。如,地方为限制煤炭资源外流,多制定地方政策。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实行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等,优先本地资源供应。这一状况在每年冬夏用煤旺季尤为明显。
为此,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多次发文,要求“产煤省对当地煤炭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煤炭费用;取缔限制煤炭出省(区)等干扰正常运销秩序的不合理做法”。
此外,资源地政府均在其权限范围内集中煤炭资源。在上一轮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无论是山西、河南,还是内蒙古,都选择将本地企业作为主要兼并重组主体,有意限制外省企业或中央企业跨区域整合。
一些省份甚至明确规定,本地省属煤炭企业必须控制全省80%以上的资源量,产量要达到全省95%以上。“此举是为防止外省煤炭企业或中央企业摊薄本地煤炭利益。”煤炭行业人士分析。
除上述方式外,资源地开始在政策层面寻求突破,希望获得国家光明正大的政策支持。如,山西、内蒙古等地希望国家在当地开展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一是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二是为煤炭领域资源税改革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