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30号公告,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已经展开。2012年煤炭市场面临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煤炭企业表示既要落实好公告精神,又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全面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目前衔接进展特别顺利。电煤衔接方面,来自煤矿和用户方面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点合同以出省电煤为主,根据公告精神和此前电价上涨的政策,符合合同价格上涨5%的规定。由于公告缺乏可操作性,煤电双方对于合同基数及上调价格的意见存在分歧,体现在以下方面。
1.衔接数量的问题:总的衔接数量虽然同比减少,但预计明年关闭矿井及资源萎缩会导致煤炭产量下降和可供资源量减少,并未被考虑在内。煤矿的可供资源不足,可能难以保证合同衔接数量,实际履行当中合同难以兑现。所以,合同衔接的数量应体现资源的变化。
2.新增重点合同价格没有明确,煤炭企业对于新增合同全面按照市场合同协商衔接。在这方面,一些电力企业表示基本可以接受,或者提出双方再行协商。也有一部分电力企业提出应按以往重点合同价格执行,对此,煤炭企业的观点是新老合同划断有利于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煤炭市场化不能走回头路。
3.价格上涨的分歧,也是分歧最大的一点。对于公告中提出的“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的理解,煤电双方并不一致。煤炭企业的理解是按照5%上调价格,电力企业的理解是只要价格上调幅度不超过5%,都是合理的。
所以,煤炭企业的态度非常明确,鉴于电价实际上涨的绝对值,明显高于公告提出的煤价上涨的相对幅度,明年合同价格上涨低于5%就不签合同。在煤电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煤炭企业不发煤。
4.重点合同大多属于出省电煤,这部分合同电煤一般低于各省省内协调电煤价格,因此对于产煤省来说,明显属于利益输送。从整个市场分析,以往传统的煤炭调出省,很多已经转化为煤炭资源调入省,新增合同大多属于市场合同。若按照重点合同进行衔接,则等于这些省低价调出、高价调入煤炭,人为造成市场扭曲。
5.电煤合同逐步过渡到预付款制。在电煤价款结算过程中,市场电煤已经基本实现预付款。部分重点电煤合同结算周期延长、质量下降。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逐步实现全部电煤预付款。
6.采取一揽子定价原则。在电煤合同中,部分煤炭企业取消重点和市场限制,采取一揽子加权平均定价原则。主要是因为,一些电厂投机取巧,在有多种价格合同的情况下,先发运低价合同,其余价格合同少发或者不发,严重影响煤炭企业的产销平衡,导致产销脱节。这种衔接和定价原则应该普及和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