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要求,与2010年6月版本相比并无特别大的差异,不过对节能环保方面的门槛则有所提高,比如要求符合条件的钢厂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分别比此前版本调降了0.17千克和0.9立方米。
此外,修订版中还明确提出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而目前,Ⅱ级螺纹钢占据市场份额60%左右,约1亿吨。
对此,一位中型钢铁企业的管理层对记者指出,此前,政府方面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标准主要集中在高炉、转炉的规模方面,此次对企业总体规模的限定,对数量上已经上规模、产品质量已经上档次的企业来说是好事,长期来看也有利于整个钢铁业的发展。
不过,上述管理层也指出,由于对产能规模的限定主要会涉及到各地一些小企业的利益,所以准入条件是否能落实还要看各地方政府的态度。“毕竟地方政府承担着保证GDP和就业等的压力。从历年颁布的钢铁产业政策来看,真正执行好难度比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颁布的修订版“准入条件”,与2010年版的另一重要不同之处,就是在钢厂申报准入的要求方面,去掉了“要求相应钢厂在给工业主管部门的送审材料中附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的表述。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此前没有经过审批即上马的钢铁项目,如果能符合最新修订的“准入条件”中规模、工艺、节能环保等各项门槛标准,以前是否持有项目“准生证”,将可能既往不咎。
“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上了车不买票”,是钢铁圈里几乎无人不知的“秘密”。一位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全国超过7亿吨的钢铁产能,有完善的各种批文的估计一半都不到,由于过去政策执法不严,很多钢铁项目都是先斩后奏,先投资然后补办“准生证”。
“以往国家发改委通过项目审批机制来调控钢铁产能,事实证明是不成功的,压缩钢铁产能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倒逼机制,竞争力差的企业自然会被淘汰出市场。”业内人士指出,这样的规则变化,将对一些已经发展壮大但“手续”不全的民营企业有利。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如此规定可能会造成更多企业今后不经过审批直接上项目,此外,此前河北地区一些民营钢厂因担忧自己的项目没有“准生证”被查,纷纷“投奔”河北钢铁集团联合重组,而这一规定出台后,原本就“联而不合”基础不牢的部分重组,可能会进一步分崩离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