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重要意义在于改变过去资源税从量计征对价格不敏感的情况,促进煤炭企业有效开采和利用资源,有效地将煤炭企业的短期生产目标与资源有效利用的长期目标联系起来。进一步说,随着煤炭行业整合,我国煤炭资源基本由大型国有企业经营,征收煤炭从价资源税有利于减少由于资源垄断获得的超额利润。当然,如果政府认为资源税对某些群体和某些方面有过度的不良影响,可以用煤炭资源税收进行有针对性的补贴,包括用于环境治理和资源省份的经济转型。因此,通过资源税从价计征提高煤炭开采率,优化煤炭资源和资源收入在代际之间的配置,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一些观点认为,资源税改革将推高我国整体能源成本,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由于资源市场卖方主导,因此无论转嫁速度和幅度如何,资源税最终都将由消费者买单。但是,资源税从价计征将提高产业链的开采成本和生产成本,有利于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也可以反映资源性产品和替代产品的成本,从而抑制需求和鼓励节能。因此,如果资源税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开采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长期而言对能源成本的影响不一定是负面的。
应当看到,煤炭资源税改革将伴随着利益再分配和利益博弈。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税改革可能导致中央对地方的让利,导致省际之间(资源输出省和资源净购入省)、企省之间(尤其是中央能源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在我国特定的情况下,这些博弈短期会带来分配问题,但长期而言,资源税会反映资源成本,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和减轻社会负担常常是两难的政策选择。就政府来说,关键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短期影响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资源税改革只要目的明确、设计合理,许多问题和可能的缺陷可以在推出后的实践中逐步解决并完善。
当然,资源税改革需要兼顾税率的有效性和经济对能源成本的敏感性。过低的税率对提高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效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过高的税率会对宏观经济和下游企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国际经验显示,资源较稀缺的日本和欧洲的能源税负较重,而资源比较丰富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对较轻。能源重税政策并未削弱日本及欧洲各国的生产竞争力和增加社会问题,相反这些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要远远高于美国。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仿照去年油气资源税税率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率设在5%。
总之,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确会对经济带来一定冲击,但从其对资源和环境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影响权衡,应是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