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检查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矿井是否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完成了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是煤炭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善了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甲烷、馈电状态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三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要求,建设了符合实际、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紧急避险系统。其他煤矿是否按要求组织建设了紧急避险系统。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煤炭企业要组织做好自查工作,要加快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检查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由煤炭企业自查;第二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辖区内开展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