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煤化工产业政策方面,《意见》提出,要严格执行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之后,国家发改委又先后于2010年6月和2011年3月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煤制天然气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再次对煤制天然气和整个煤化工产业发展进行规范,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煤化工发展热潮是始终不退。
目前,“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三年期限已满。由于经济增长放缓,煤炭需求减弱,当前煤炭市场已由三年前的供求平衡甚至偏紧转向相对宽松,煤价也已高位回落,煤炭企业为了提升自身发展能力、延长产业链,在下游其它产业普遍出现产能过剩、盈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纷纷重新将目光对准了煤化工产业,企业发展煤化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同时,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保增长压力加大,地方政府对企业上马煤化工项目也多持支持态度。因此,在三年停批期限届满之后,可能即将出现煤化工项目申请高峰。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警惕“保增长”挟持煤化工,为了规范和促进煤化工行业健康发展,为了避免对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提高审批要求,谨慎放行煤化工项目。
首先,必须要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水资源容量情况。众所周知,我国煤炭资源和水资源呈逆向分布,截止到2010年,晋、陕、蒙、宁、甘等五省区煤炭基础储量1846亿吨,占全国的66.1%,水资源总量却仅有1212亿立方米,仅占全国的3.9%。以上五省区人均水资源量更是普遍低于全国2310.4立方米的平均水平,其中宁夏、山西、甘肃人均水资源量分别只有148.2立方米、261.5立方米和841.7立方米,除去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已有的工业用水之外,可供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已然不多。而煤化工,特别是现代煤化工项目又恰恰均是耗水量特别巨大,如果项目上马过多,必然会对水资源本已匮乏的西北地区生态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由于水资源缺乏,部分企业盯上了黄河水,为了不影响整个黄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对中上游沿途省区不同季节取水量进行严格限定,促使各地根据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资源数量来合理计划煤化工项目。
其次,有必要提高煤化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作用。2009年,国务院曾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过有升有降的调整,煤炭、铁路、公路、港口等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同程度降低,钢材和电解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分别由25%和20%双双提高至40%,水泥项目也由20%提高至35%。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调整,对抵御全球金融危机,同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一定作用。按要求,目前除了电石和焦炭资本金比例为30%之外,其它煤化工项目和其它投资项目一样,资本金比例仍然为最低的20%。相对较低的资本金比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煤化工产业的投资门槛,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同时也增强了项目潜在的投资风险和金融风险。为了促进煤化工产业理性、健康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有必要将煤化工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提高至30%,甚至35%以上。
再次,应要求煤化工项目所需煤炭资源以市场手段获取为前提。在当前煤炭产业政策引导下,市场在煤炭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大量煤炭资源以协议转让等非市场化方式低价流向了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某种程度上讲,正是有了廉价煤炭资源做依靠,这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煤化工的欲望也就愈发强烈,煤化工热潮才会持续不退。因此,为了促进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为了使煤炭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利用,也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煤炭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关部门在审批煤化工项目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批准那些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取煤炭资源的煤化工项目。
另外,还应该重新核定各类煤化工项目的各种税费优惠措施,重点对技术开发领域进行补贴支持,尽量减少其他方面的税费优惠。一方面激发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升级;另一方面,促使煤化工企业走市场化道路,适应市场竞争并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
只有对煤化工项目上马从严要求,才能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在当前经济下滑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更要提高对美化工项目的审批要求,谨慎放行,防止“保增长”挟持煤化工。(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