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其中:煤矿数量控制在500处左右,单井平均产能达到120万吨/年以上;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煤矿安全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同时,陕西省还将加大煤矿整顿工作力度。市、县政府应督促整改矿井,认真落实停产停工整改措施,对边整改边生产、以整改为名组织生产、整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应依法予以关闭;认真执行停产停工整改矿井复产复工验收标准,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验收工作责任,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关口,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停产停工矿井擅自复产复工甚至引发事故的,应严肃追究业主和县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陕西省还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以下类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或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资源枯竭或按采出量计算资源已采完的;矿井开采年限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超层越界开采的;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违规生产的;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或国家明令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的;单井井型低于年产3万吨的;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掘进工作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或装载机入井作业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事故死亡超过3人的。(记者许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