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资产不明,或身陷煤潭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 年3月31日,由秦港集团联合其他9 家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秦港集团即为河北港口集团的前身,持股比例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73.38%。
作为秦皇岛港的控股股东,河北港口集团截至2011年末的总资产为309.65亿元,净资产为147.56亿元。而秦皇岛港2011年末总资产为237亿,净资产为94.10亿元,净利润为13.51亿元。由此可见,河北港口集团除了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另外还拥有巨额资产。招股书第80页显示,河北港口集团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还控制其它11家公司的股权,但这11家公司的总资产加起来仅为12.16亿元,这意味着河北港本身至少还持有近66亿的净资产,而招股书中却并未披露这66亿净资产的具体情况。
通过翻阅资料发现,河北港口集团董事长、秦皇岛港董事长邢录珍早在2011年10月就向外界透露:“作为拥有秦皇岛港、黄骅港、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的中国最大输煤港口群,他们将参与煤炭物流链上游的煤矿开发建设”。河北港口集团通过参股煤炭企业的方式延伸产业链条,组建煤炭物流贸易一体化运作公司,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配煤加工、应急储备、产品定制等港口煤炭供应链增值衍生服务。
在当时全国煤炭供应紧张、煤价高企的情况下,让河北港口集团进军煤炭开采行业。然而令其始料未及的是,时隔不到一年,煤炭行业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寒冬。今年以来,受煤炭需求回落的影响,秦皇岛港的煤炭场存量一度达到了946万吨的历史最高纪录,直逼1040万吨的设计极限。
存煤的积压正考验着秦皇岛港的库存极限能力。煤炭如果长时间堆存在港口,就需要周转和翻动,否则很容易引发自燃、塌垛等安全生产事故。有业内人士指出,过高的煤炭库存,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压力。持续低糜的煤炭市场,不仅给秦皇岛港带来了压力,同样这对煤炭行业给予厚望的河北港口集团,更是前所未有的沉重一击。
前董事长被判死缓,现任高管违法任职
早在2007年,秦皇岛港就已开始谋划上市未能成功。2010年年初,河北港口集团宣布重启秦皇岛港上市程序,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计划发行14亿股、融资50亿元人民币,力争2010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公司的上市进程却因为原董事长黄建华的锒铛入狱而一度中断,直到现今再次冲击IPO。
然而,发生在公司IPO报告期内的原董事长黄建华案,本次秦皇岛港招股说明书中对于这一情况并没有任何披露和说明。秦皇岛港原董事长于2011年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司法材料显示,在河北港口各分公司的人事安排上,黄建华也见缝插针,在2005年-2010年期间,共24次为下属晋升职务和为下属子女亲属安排工作,先后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05万元和6万美元。
但由于该案件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数据、治理结构和业绩等产生不确定的影响,秦皇岛港如此避而不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于黄建华的说明仅仅是“在2009年为明确区分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业务定位、增强股份公司独立性、改善重要领导双重任职的情形”而调离岗位,对其因巨额受贿落马一事并没有任何披露和说明。可能涉嫌披露不全,是对广大投资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并且通过查阅招股书发现,秦皇岛港还存在现任高管违法任职的情况。现任公司董事郑云明先生,同时担任秦皇岛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现任公司监事宁中友先生,同时担任秦皇岛市国资委副调研员。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既不得兼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也不得兼任经理、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就是影子董事、隐名董事也不行。
北京景徽律师事务所王红伟律师认为;公司是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受公司委派或者聘任,为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在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是由国家选拔任用的,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人员与公务员身份不同,公司组织与国家机关性质不同,国家机关与企业组织职责是要严格分开的,即政企职责分开,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应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应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的职务。(来源:IPO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