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发展缓慢。2011年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调整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鼓励多元化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拟引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为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起草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设定准入资格条件。为保证保险机构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二是销售业务规范与现行销售业务规范保持一致。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为规范和引导保险机构及其基金销售人员行为,除对基金销售业务的个性化业务规范要求进行特别强调外,还结合保险机构特殊情况对其信息备案等问题做出了特殊安排。
三是基金销售人员管理上考虑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特殊性。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包括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署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为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四是监督管理上注重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协作。为保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有序推进,证监会与保监会将就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管协作,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监管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