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0日,国务院通过“六五”计划,明确提出建设以山西为中心,包括内蒙古西部、陕西北部、宁夏、豫西的煤炭重化工基地。
1983年4月,煤炭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6月28日,煤炭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地方煤矿的通知》;11月6日,煤炭部发布《关于积极支持群众办矿的通知》。以上三项政策对于增加煤炭供应成果显著,至1985年,乡镇煤矿的产量达到2.83亿吨,比1983年增加1.13亿吨。但小煤矿发展导致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生产安全问题加重。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但对不同资源的补偿标准还不够明确、合理。
1988年,撤销煤炭部、石油部、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
1992年,国家决定放开国有重点煤矿统配价格,取消补贴。
1993年,撤销能源部,重组煤炭部、电力部。
1994年7月,除电煤价格,其余煤炭价格都已经放开。
1995年,煤炭业开始企业化改制试点。兖州、邢台、郑州、盘江、平顶山矿务局以及平朔煤矿等列入100个试点单位。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该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同一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以及与之配套的《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
1996年,乡镇煤矿的产量达到最高峰,为6.38亿吨,占到了全国煤炭产量的45.6%。
1997年,32家国有重点煤矿开始成立公司,兖州、大同、平顶山以及平朔煤矿等开始组建企业集团并上市。
1998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煤炭部,国家经贸委下设国家煤炭工业局;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
1998年,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但实际转让费很少,导致煤炭产业进入壁垒过低。
1998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到1999年底之前,关闭25800家小煤矿。
自1999年开始,国有重点煤矿允许破产。
1999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关闭破产65个煤炭项目,核定生产能力4000万吨左右。此举把资源枯竭、品质差、没有市场和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淘汰出市场。
1999年8月,国务院颁布《煤炭企业关于实施债转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解决不良贷款问题,降低了企业负债率,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生产、效率等问题。
1999年底,中国乡镇煤矿共有38000家。1998年-1999年,全国共关闭33220家小煤矿,总产能比1995年5月下降3亿吨。
2000年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
2000年5月,全社会煤炭库存从2亿吨下降到1.54亿吨,煤炭价格停止下降。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矿事故仍然不断。
2001年3月,撤销国家煤炭工业局,有关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在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负责制定我国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政策。
2005年3月,《煤炭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2005年5月,国务院设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安全与应急、能源对外合作等重大政策,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将原属国家发改委履行的五项行业管理职能,划至国家安监总局及其辖属的煤矿安监局行使,这些职能包括指导和组织制定拟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管理矿长资格证发放、对需要发改委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进行安全核准、对省(区、市)提出的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2008年,国家能源局(副部级)成立,整合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分管理职能,归国家发改委管理。
2009年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煤炭订货会(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会)取消,电煤合同签订改为供需企业自主谈判。
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