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资源开发必须由中方控股,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李巍)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国特殊煤矿矿产资源做出详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9日起实施。河北省有3个矿区进入国家首批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国家发改委除公布了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规定外,还公布了首批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该范围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18个省(市、区),河北省有3家矿区入选。其中,开滦矿区主要煤类为肥煤和焦煤,峰峰矿区的主要煤类为肥煤、焦煤和瘦煤,邢台矿区的主要煤类为焦煤和瘦煤。
按照《规定》,国家将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必须由中方控股,并且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和设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1.2倍,优先采用露天开采。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在回采率方面,《规定》要求,矿井采区薄煤层的回采率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在加工利用方面,国家鼓励开展选煤技术研发,提高精煤产率,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国家将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用,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