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除明确“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之外,还进一步完善了与之相关的配套举措——不仅提出了“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还将“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同时,让业界兴奋的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亦出现在《意见》中。
但有关部门没有完全对电煤市场“撒手不管”。《意见》提出,要加强煤炭应急储备建设,完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和电煤合同履行检查,规范流通秩序,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相比于‘市场煤’和‘计划煤’并存的时代,上述《意见》是长足、实在的进步,不仅利好煤炭企业,电力企业的诉求同样被考虑了进去。”国电动力经济研究中心、总经济师胡兆光表示。
不过,他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强调,“如果严格要求,电煤市场化改革仍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比如,在上网定价确定可调整的情况下,终端电价又是不是该及时、择机进行调整?又该采取怎么样的方式调整?更重要的是,又如何能让《意见》中的规定不打折扣地在市场中实施?”
再次确认“并轨”
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首先明确的就是“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意见》称,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且有关部门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这与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在官网的表述基本一致。
“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意见》进一步说,“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同时,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这标志着存在多年的电煤双轨制终于结束了。”中宇资讯分析师关大利对记者分析,“用中长期合同替代重点合同煤,可在供给端给予电企保证。另外,取消双轨制可能会带动煤价上涨,但好消息是,当前动力煤行情一般,价格不高,即使出现30元/吨左右的涨幅,也在市场的可承受范围内。”
实际上,为了新的电煤市场不出现大波动,《意见》提出,“加快健全区域煤炭市场,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国煤炭交易市场,形成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
“完善”煤电联动
在金银岛分析师戴兵看来,《意见》中的仅次于“新机制”的重点就是完善煤电联动。本次“完善”的要点之一是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这符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五大电企之前的利益诉求,未来电企的业绩也将逐渐摆脱“大面积亏损”的局面。中电联10月30日建议,“完善煤电联动政策,清晰明确煤电联动的触发启动点,加快形成客观反映国内实际到厂煤炭价格指数,取消燃煤电厂自行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政策,在电煤价格涨幅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同步实行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联动。”
而电价调整恰恰是“完善”的第二个要点。《意见》提出,“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
“销售电价事关国计民生,也影响到CPI的走势,因此,《意见》仅将上网电价纳入调价范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林伯强说。
胡兆光分析,调整上网电价无可厚非,是理顺“市场煤”和“计划电”关系的重要举措。但长远来看,全部让电网来“消化”上涨的煤价,或也不完全公平。未来,应择机将销售电价纳入调整的范围。
“但调整要讲究技巧。”胡兆光说,“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他们同样是政府主管终端电价。但加州的策略是,以两年左右的时间为周期,按煤价在两年中的最终变化幅度,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运输市场亦将改革
与此同时,另一项“配套”——电煤运输市场也提出了改革。《意见》提出,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有关路局、港航企业的指导,完善煤炭运力交易市场,依据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运输能力,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
《意见》称,“对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铁道部要周密制定电煤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的运力配置机制。”
“这将进一步保证电煤的供给。”林伯强说,“但文件虽好,仍需由‘说’到‘做’。同时,煤企和电企要与铁路运输部分加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