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上述两家公司及保荐机构在已知2012年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仍未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披露。
据业内人士分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以上的”罚则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这两家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问题的关键不是“业绩变脸”,而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只要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不披露的,不论其在会后事项期间业绩下滑是否超过50%,相关公司和保荐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一贯重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强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责任。近期,创业板部对上市当年即出现业绩下滑的创业板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对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针对近期出现问题的公司及中介机构,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的相应的处罚措施。
据悉,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大对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问题的处罚力度。相关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自申报材料之日起并自始至终对披露信息、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现问题,企业不能一撤了之,证监会将严加惩罚。此外,证监会也会继续加强对会后事项相关问题的监管,强化发行人、保荐机构在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之前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并将上述理念在发行监管中一以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