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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将出台优惠政策继续扩大营口港吞吐量

 据消息,为进一步落实“以港兴市”战略,鼓励引导更多的域外企业赴营口发展,扩大营口港吞吐量,促进营口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口市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海运、货主及其代理企业的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努力提升海运、货主及其代理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现代化水平,培育壮大专业化和具有竞争力的海运、货主及其代理企业,为促进营口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该《意见》已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根据该《实施意见》,对已在营口港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外贸直航航线、内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补贴。对营口——仁川国际客货班轮航线,每年给予700万元的补贴。对新增外贸直航航线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直航欧美、中东、南美、澳新航线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东南亚航线一次性补贴700万元,日本、韩国航线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对于新增内贸集装箱班轮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使用3000标箱以上船型的每条航线一次性补贴500万元,使用1000标箱以上船型的每条航线一次性补贴200万元,使用不足1000标箱船型的每条航线一次性补贴100万元。补贴资金按财力上解比例由市与市(县)区共同承担。

  对开设营口港指定内支线,并提供公共舱位的船公司,每一条内外贸同船资质的船舶,每年奖励30万元。对在营口地区设立分公司并经营2年以上的外资班轮公司,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设立办事处并经营2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财力上解比例由市与市(县)区共同承担。从2013年起,对海运企业、货主企业的物流贸易经营活动在营口市本级结算的,受益地区财政在5年内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以2012年为基数)。

  加快发展海运、货主及其代理企业的扶持政策还主要包括:在营口市新注册的船公司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前3年受益地区财政按地方留成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2年内,财政按营业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资金支持;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受益地区财政按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2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车船使用税在5年内,受益地区财政按所缴车船使用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开业年度起,对船公司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5年内受益地区财政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同时,《意见》还对相关部门综合物流费用执行标准,港口联检、税收、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外籍船员出入境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

  据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营口港2012年货物吞吐量完成30107.3万吨,同比增长15.4%;集装箱量完成485.1万标准箱,同比增长20.3%。营口港成为全国沿海发展最快的港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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