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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脱硝电价试点 由14省扩大至全国范围

  国家发改委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称,自2013年1月1日起,将燃煤电厂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由现行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扩大为全国所有燃煤电厂发电机组;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8厘钱(0.008元/千瓦时),和此前试点时的补偿标准一致。

  “发电企业执行脱硝电价后所增加的脱硝资金暂由电网企业垫付,今后择机在销售电价中予以解决。”国家发改委称。

  对于备受亏损困扰的燃煤火电企业来说,推进燃煤脱硝工作的同时,也一直期盼燃煤脱硝电价政策的落实,以弥补设施运行成本。

  国家发改委此番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已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硝电价。

  此前的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燃煤发电机组试行燃煤脱硝电价政策,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海南、四川、甘肃、宁夏等14个省(区、市)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8厘钱,用于补偿企业燃煤脱硝成本。

  国家发改委声称,脱硝电价政策措施对氮氧化物减排的正面作用已现。

  2012年上半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首次出现下降,同比(比上年同期)减少0.24%;全国燃煤电厂脱硝机组平均脱硝效率达40.3%,较上年同比提高了16.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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