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西省煤矿企业将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须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也须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须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山西省要求煤矿企业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
山西省还将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今后煤矿企业将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
对于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山西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将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