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发布了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其中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健全瓦斯防治的技术队伍。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他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
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另外,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