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加快煤矿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编委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卫生职责移交工作,落实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配备与煤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制度。
要认真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保证煤矿职业健康检查的经费,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切实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明确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
要切实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新招录的劳动者,必须先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要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健康检查的宣传。煤矿企业要制定职业卫生知识普及培训年度计划,把职业健康检查内容、要求、周期、签订劳动合同等纳入煤矿职业卫生知识普及的内容。
要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监督检查。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要对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纳入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计划,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对职业卫生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煤矿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申报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