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凡未按规定建成紧急避险系统的矿井,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一律不得通过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颁发、延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通过有关复产验收。
通知强调,各区县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定的时限倒排工期,把任务、措施和进度落实到位,确保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任务。煤矿企业要加强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加强入井人员培训,确保紧急避险系统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充分发挥安全避险设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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