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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券商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股票债券入列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已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无需另行申请

  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定》指出,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托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及金融衍生品、贵金属等。

  《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取得开展托管业务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试行规定》提出取得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试行规定》指出,“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对于托管范围,《试行规定》也作了具体限定,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此外,《试行规定》对托管资产安全和监管安排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在资产安全方面,《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该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试行规定》修改完善后予以发布实施。

  证监会取消券商分支机构数量区域限制

  只要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取消了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区域限制,只要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均可设立分支机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券商可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两类。同时,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前,《规定》征求意见稿于1月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比对发现,主要两处调整,一是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准机构,在征求意见稿中由证监会授权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批准,《规定》则调整为由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二是关于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者,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而《规定》则调整为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还增加要求“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证监会将持续高度关注基金销售行为

  中国证券报记者15日获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高度关注基金销售行为,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依法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树立正确导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日,媒体报道个别销售机构在销售万家基金管理公司某一债券基金时,在宣传中使用约定收益率等用语,涉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对此高度关注,随即责成相关证监局展开情况调查。经核实,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营业部、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上海分行相关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违规使用预期收益率等宣传用语,同时万家基金公司宣传推介材料、未按程序报备。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相关证监局对以上3家机构和吴陈奎等5名责任人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近年来,证监会在基金销售监管实践中,以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坚决查处误导销售和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五年来,共开展1454次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其中既有根据日常工作安排的例行年度检查,也有因投诉、媒体报道等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明察暗访等。2012年,共开展333次基金销售检查,依照法规对19家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媒体在舆论监督、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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