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开展全省煤炭产量大检查,全面彻查各煤矿产量压减后的执行情况。将生产计划调整的执行情况、煤炭销售台帐、采煤工作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突出检查是否有超控制指标或超能力生产的,是否有瞒报煤炭产量的,是否有上报省煤炭工业局与各市统计局原煤产量数字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严格落实煤炭生产计划,强化煤炭生产管理。严格规定煤矿月产量不得超出月计划的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年核定生产能力的1/12,年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同时要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年度累计产量、当月计划和已完成产量等,接受监督等。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下达可能造成煤矿超能力、超预期目标生产的经济指标。
三是重新调整核准煤矿产能,完善产能动态管理机制。对年产量连续3年与核定能力差别超过10%以上的煤矿,重新进行核定;对已经长期停产、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情形的煤矿,及时核销其生产能力。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将下达核减生产能力煤矿名单,督促其办理核减手续;按期未提出核减申请的,将按其3年的平均产量,直接下达重新核定的能力。
四是加强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核定生产能力或预期目标,建立健全煤炭生产月调度、季检查、年考核制度。发现超预期目标生产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年度煤矿安全改造、产业升级、地质补充勘探等中央预算内资金资格,取消行业年内评先树优资格。“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和超核定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