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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江苏省政府在2013年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点评会上的要求,决定在全省煤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通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井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公司连续发生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电[2013]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3]4号)以及我局转发时提出的要求,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本单位是否存在上述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保护好矿工生命安全。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亲自组织开展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参与活动的全过程,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要按照张德江同志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六个必须坚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职责;在当前下行、企业效益下滑的情况下,要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做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各煤矿矿长要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管理、瓦斯、通风、水害、机电、防灭火、爆炸材料管理等十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坚决做到“七必须、七严禁”。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专门检查督查组,深入一线进行督查检查。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的,一律下达停止生产指令,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意见书;对存在通风、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按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未保护好矿工生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责令矿长停职检查,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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