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防汛工作的监管力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坚决勒令煤矿企业停产停工撤人:受地表水威胁或在汛期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矿井;情况不清,涌水量突增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矿井;矿井防排水能力差,难以有效消除水患威胁的矿井;井口标高低于地面历年最高洪水位,有淹井危险的矿井。
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及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强降雨防范工作的有序进行。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事故的井下紧急撤人制度,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受洪水威胁的矿井必须成立防汛抢险队伍。要对避雷系统进行全面检修、检验。矿井关键设备、场所、线路系统必须有防雷击、防暴风措施。要加大对辖区内公司及煤矿企业雨季“三防”各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力度,确保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度汛。各县(区)派驻兼并重组煤矿监管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汛期煤矿的监管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