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通信联络系统 communication system
在生产、调度、管理、救援等各环节中,通过发送和接收通信信号实现通信及联络的系统,包括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和无线通信联络系统。
3.2
有线通信联络系统 wire communication system
通过线缆进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联络系统。
3.3
无线通信联络系统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
通过自由空间进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联络系统。
4 建设要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宜建设无线通信联络系统,作为有线通信联络系统的补充。
4.2 通信联络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将通信联络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建设。
4.3 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语音且无阻塞通信功能。
──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功能。
──由终端设备向控制中心发起的紧急呼叫功能。
──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的位置。
──能够储存备份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
──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
──终端设备之间通信联络的功能。
4.4 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4.5 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4.6 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
4.7 严禁利用大地作为井下通信线路的回路。
4.8 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
4.9 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0 应按GB14161-2008的要求,对通信联络系统的设备设施作好标识、标志。
4.11 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维护与管理
5.1 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5.2 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5.3 系统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4 应定期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5 系统控制中心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
5.6 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
5.7 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
——巡检记录;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5.8 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