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日前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进小煤矿整治整合工作,严格规范煤炭采矿权管理。
严格受理准入条件,确保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煤炭采矿权审批规范有序。对小煤矿采矿权延续申请,各地要逐一审查,以市(地)党委、政府(行署)或煤矿安全整治整合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上报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十一五”期间已取得省煤管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批复但未完成变更登记发证的整合矿井,各市(地)要重新确认并报省领导小组审核;对独立矿井扩储的,扩储后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年产15万吨及以上;现有生产规模在年产15万吨以上的标准矿井及现有生产规模在年产9万吨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的采矿权实行常态化管理。整治整合期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受理自行申报。
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煤炭采矿权审批效率。简化审查报件,对煤炭采矿权延续、划定矿区范围、变更矿区范围和生产能力等有关报件进行适当简化、调整。下放审查权限,由各市(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终审,实行终审负责制。压缩审批时限,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会审时间由过去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由国家规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储量核实备案时间由国家规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采矿权价款评估机构由过去省内7家调整至全国范围内的95家。减少会审处室,参加会审的处室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会审意见反馈给主办处室。
超常规运行,确保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煤炭采矿权审批顺利进行。对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由于按照省政府要求暂停煤炭采矿权审批导致部分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可暂不将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为采矿权延续、年检、储量核实评审备案、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前置条件。
严格落实审查责任制,确保全省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期间煤炭采矿权审批质量。按照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关口前移、责任下放的原则,坚持“谁上报,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审查、审核、审批制度,实行审查、审核、审批终身负责制。杜绝带问题上报,更不允许把问题上交。整治整合期间,对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等影响报卷质量和审批效率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储量检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省国土资源厅将严肃处理;将不及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地勘单位或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矿山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督查、检查频次,对于该单位或企业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对相关审批事项暂停办理。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