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2、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即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分别成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其它质押物品充当交易保证金。
3、保证金的调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保证金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
第二、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率.
第三、当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具体规定见涨跌停板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当某期货合约连续3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倍,4个交易日达到2.5 倍,5个交易日达到3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幅度不高于规定保证金的1倍。(须事先上报中国证监会)
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最大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