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整合规范煤炭经营,使煤炭市场监管有序化、常态化,兰州市拟出台相应的煤炭管理法规。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昨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近郊四区的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立煤炭交易市场,现有煤炭交易市场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取缔。
按照要求,本市近郊四区的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立煤炭交易市场,现有煤炭交易市场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取缔。同时在城郊结合部建立规模化、开放性的煤炭专营市场,吸纳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入驻市场定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告。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兰州市政府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保障优质煤供应。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二级煤炭定点配送网点及配送网络,实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同时,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查处和取缔劣质煤流向中心城区。
同时,鼓励使用环保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营和使用的民用无烟块煤和型煤也应当符合标准,违反此款规定的,由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