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透露,山西省调整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津贴165元。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按照标准,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新标准,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规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