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销煤矿是印度独有的一种制度,即在某些地区划定专门的开采区域,在这些区域开采的煤矿就是自销煤矿。
印度起初制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将划分的特殊区域的煤炭用于国家的特殊需求。1976年自销煤矿所产煤炭主要用于钢铁生产企业、1993年用于发电、2007年至今用于煤气化和液化。
1973年印度制定的《国家煤炭法案》禁止私企所有的自销煤矿进行商业交易。但1976年公布的修正案允许一部分经过选择的公司介入自销煤矿的经营。
自销煤矿生产的煤炭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最终使用者可以是公私合营企业,二是仅供国企使用。
据《印度快报》2013年4月27日的一篇报道称,为了提高国内,而又不违反《国家煤炭法案》,政府决定鼓励拥有自销煤矿的公司进行盈余生产。
如果这一政策得以实施,意味着自销煤矿将被鼓励生产出超过仅够他们自己使用量的盈余煤炭,所有盈余煤炭将被低价出售给印度最大国企、印度煤炭公司。
这一提议是由印度财务部和计划委员会联合提出的。但据印度煤炭部介绍,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中,只有几家自销煤矿愿意这样做。
为此,印度煤炭部成立了专门的秘书委员会来研究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秘书委员会已经向内阁秘书处起草了一份草案,供他们参考。
内阁秘书处在7月13日要求秘书委员会在部际协商后,在主管当局面前展示制定的政策方案。
“根据内阁秘书处的建议,我们已经决定颁布内阁令,召开部际协商会议,但要等内阁内部达成一致意见,估计还要花上一段时间。”一位煤炭部的高级官员说。
政府已经就自销煤矿盈余煤炭与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等问题,向财政部、能源部、钢铁部、铁道部、产业政策促进部、法律和司法部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并就此问题咨询了总检察长的意见。
印度政府成立了由计划委员会成员牵头的三人委员会,来调查自销煤矿盈余煤炭的使用问题。
三人委员会被要求从日益增长的国内煤炭需求等各个角度出发,全面调查自销煤矿的潜在影响、法律和使用机制等相关问题。
上一财年,印度全国煤炭的生产量不足5.6亿吨,而国内需求量超过了7.7亿吨,余下的缺口需要通过进口来弥补。这导致印度用于煤炭进口的财政支出翻了一番,达到18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