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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沿革

 综观中国发展的历史,可以将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沿革划分为五个阶段:

  1.煤炭统购统销阶段(1953年--1978年)

  这一阶段,煤炭作为生产资料,而不是商品,成为国家的一级统配物资,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煤炭产品价格的唯一功能是用于内部结算和核算。煤炭定价根据是与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比价,而不是煤炭的理论价格。

  2.煤炭价格的调整阶段(1979年--1984年)

  国务院从1979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煤炭价格,但这次煤炭价格调整与1958年和1965年价格调整相似,均属行政性调价,没有与市场相联系。

  自1983年1月起,我国开始对全国22个部属统配矿试行超产煤炭加价办法,打破了煤炭价格长期不变的僵局。1984年11月28日,国家进一步批准地方煤矿计划外生产的煤炭可以自销,自销煤炭可以随行就市,自定价格,议价出售。

  3.调放结合、后期以放为主的阶段(1985--1992年)

  1985年煤炭价格改革进入实施阶段,全国统配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形成了煤炭价格双轨制,实行多形式的煤炭价格形式。煤炭价格中政府定价范围缩小,部分定价权下放,市场议价以及议价市场的合法化,使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产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市场价格在煤炭价格体系中占主导的格局已初步形成,政府定价与市锄制在价格形成中已起着重要的作用。

  4.对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半市场定价阶段(1993年--2002年)

  1993年,煤炭价格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国家确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1994年1月,全国煤炭市场煤炭价格全部放开,计划内煤炭价格与计划外煤炭价格无区别,全国改变过去一煤多价的价格形式。为避免电煤价格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996年国家又开始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5.煤炭价格市朝改革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中国煤炭价格开始采用完全市场定价制度,但是由于运输瓶颈的制约和煤炭终端用户价格的高涨,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国家发改委曾对电煤市场价格和运输进行干预。2005年底,《发改委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通知》取消了发改委2004年底出台的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宣布电煤价格放开,指出要在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由煤电双方自主确定交易价格。2009年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煤炭订货会(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会)取消,电煤合同签订改为供需企业自主谈判,煤炭市朝进入新的阶段。201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电煤市朝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从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实现电煤价格并轨。从目前的市场运行情况看,由于当前煤炭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市朝改革进展良好,价格并轨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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