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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煤矿爆炸案一审宣判:2人被判死刑

  12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致9人死亡的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死刑;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飞云死刑。其余24人分别被判缓刑直至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王建福在经营泸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的“耀进”煤矿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经国土部门调解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王建福认为郑春云将会对自己进行报复,遂于2010年10月至11月间从昆明等地纠集杨玉彦、余安平、保贵平、木贞勇等10余人到泸西县做自己的保镖,制作准备了多枚土炸弹及十余根尖头钢管。“小松地”煤矿从事电工工作的王飞云得知此事后,即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独自对付郑春云,王建福表示同意。
  
  后王建福与王飞云多次密谋。王飞云实施了埋设炸药、制作多枚土炸弹、练习射击、构造射击孔等活动。王永林按王飞云安排先后两次从“小松地”煤矿仓库取出其保管的6包岩石型乳化炸药(每包4公斤)和6枚瞬发电雷管,交给王飞云到“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处的水泥房内进行埋置和连接。11月17日晚,王建福得知郑春云将于次日组织多人到“小松地”煤矿与其斗殴,便将消息告诉王飞云,王建福则于18日凌晨以“游玩”为名,让5名保镖陪自己连夜前往开远市,制造其未在作案现场的假象。
  
  18日8时许,王飞云指使王永林等人在“小松地”煤矿入口处监视,并指使人待郑春云一方车辆、人员进入煤矿后驾驶装载机将路口堵塞。王飞云将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放置在预先准备好的射击孔处,进入2号井顶部的空压机房内观察。9时许,王飞云见郑春云一方的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在2号井井口附近水泥房内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人员石朝文、杨洪敏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春云一方其他人员又持长刀、木棒等器械冲上前来,王飞云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小口径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7人死亡。
  
  王建福、王飞云等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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