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
○ 北京、天津公交出行比例要达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黄标车全部淘汰,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及增长速度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6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提出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细则》共6大项25条,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防治机动车污染、削减落后产能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严格要求。
《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根据《细则》,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要达到60%以上;2015年底,北京市黄标车全部淘汰,2017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黄标车全部淘汰。北京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细则》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细则》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列出了定时定量的具体“任务单”。到2017年底,北京市要调整退出高污染企业1200家;天津市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水泥(熟料)产能、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分别控制在2000万吨、500万吨、1400万千瓦以内;河北省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十二五”期间淘汰水泥(熟料及磨机)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山西省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万吨,淘汰压缩焦炭产能1800万吨;内蒙古自治区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山东省2015年底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2017年底焦炭产能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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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减煤削产列出“任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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