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分为近期、中期和长期三大部分。
近期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一、下调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其中,褐煤下调为每吨6元,其中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的,下调为每吨4元。无烟煤维持原标准,为每吨20元。其他煤种包括,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价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调为每吨8元;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以上、价格下跌幅度在20%以内的,下调为每吨12元。
《措施》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将根据今后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对征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
三、规范和减免铁路运杂费。自《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等铁路运输部门,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见图)。
四、保障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铁路外运,降低物流费用,增强外销竞争力。现有的煤炭铁路外运能力要按照煤炭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签署的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顺序优先安排,新增煤炭外运能力全部安排给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合同,并实行点对点一站式服务,降低物流费用。
中期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一、加大金融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发展力度。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深加工等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降低煤炭企业融资成本,增强煤炭生产企业发展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煤炭生产企业债务进行重组。
二、做好清费工作。全面清理涉煤所有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缔,符合规定的要进一步规范标准。
三、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整合重组,形成产业链竞争新优势。
长期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制度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加快煤炭转化项目建设。国家已核准建设的大型煤炭转化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产;积极争取国家尽早批准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煤炭深加工规划、重大转化项目,提高煤炭就地转化比例,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三、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推动鄂尔多斯和东部地区褐煤交易平台运营。引导企业进入平台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尽快建立价格机制。发挥煤炭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协同竞争作用,协调区内,维持煤炭价格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