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
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简化准入方式。区内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