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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金源煤矿事故渎职案宣判

  肃南县金源煤矿事故渎职案宣判

  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肃南讯 (通讯员 肃坚) 近日,由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金源煤矿“1·03”水害事故中渎职犯罪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处,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索某、郭某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3日,肃南县金源煤矿发生透水(瞒报)事故,导致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1.5万元。案发后,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对担负监管职责的5名嫌疑人立案查处并起诉至法院,肃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安监员和驻矿人员王某、兰某、张某在负责金源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该矿非法组织生产和事故的发生,对省、市、县政府要求煤矿停工整顿相关规定和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分管皇城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负责人索某、郭某,对皇城矿区马营分站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上级要求煤矿停工整顿和限期整改指令监督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5名被告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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