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项目建设开工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支持性证照过期的(新建矿井为“三证”;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为“六证”)。建设项目开拓开采计划或采掘作业点未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但又未取得设计变更或修改设计审查批复的。建设项目超建设工期又未履行项目建设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采掘作业点超层越界的。同时,上报县煤炭工业局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同步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按照高瓦斯设计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建设项目在建设施工中揭露煤层前未严格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的。改扩建建设项目的井口及建设工程与生产区域相重叠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的。已完成建设项目而又未履行联合试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
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进入联合试生产超过6个月未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特殊情况的必须提前1个月联合试生产延期)、或通过验收未取得批复文件且未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的。项目设计存在项目后期工程未经县煤炭工业局下达开工通知擅自组织建设的。建设项目后期工程完成未进行项目验收取得验收批复,建设井口未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组织生产的。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取得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回执手续1年以上未开工实施建设的,视为不具备开工条件,重新办理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开工备案回执手续。取得项目建设手续但建设项目难以实施建设或建设项目超建设工期而又不具备延期条件的,必须关闭项目建设中的新增井口,恢复《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井口功能,申请撤销建设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对存在上述有关安全重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项目建设的,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停建整顿并进行处罚。对上述存在问题未整改不得恢复建设与生产;在停建期间擅自开工建设的矿井,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的井口实施封停;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